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与被告郑**、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900元,其余2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平远**工程公司与哈密市石**料租赁部、中能源广东电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果基牛牛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田**与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新疆融**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李**与新疆天**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