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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赵**、李**、刘**、张**、刘**、宋**、湖北金**限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赵**、李**、刘**、张**、刘**、宋**、湖北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5)麦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76元,由上诉人周**负担15338元,退上诉人周**1533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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