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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器服务中心与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以下简称地区医疗中*)因与被上诉人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地区医疗中*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心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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