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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博峰**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博峰**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克拉玛**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1.01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由原告克拉玛**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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