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及被告新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已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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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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