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南方**新疆分公司与被告张**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南**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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