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万**、新疆国建**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57.43元,原告于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232.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