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53242.14元,收案件受理费1131.05元(原告赵**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25元,退还原告赵**110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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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