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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新疆诉中国石**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销售分公司、新疆中油**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新疆与被告中国石**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销售分公司、新疆中油**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新疆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销售分公司、新疆中油**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新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康新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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