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5.4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款项585.4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