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财诉被告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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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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