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泽**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原告何*平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何*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8529元,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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