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诉被告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对被告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46元,由原告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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