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的委托代理人顾**、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3月23日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2.57元,退还上诉人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