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与被告周某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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