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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与被告周某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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