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王**诉被告新疆建中建筑工程**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王**撤回对被告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5元,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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