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薛凯诉被告薛**、陈**、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薛**、陈**、赵**价值185.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告赵**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四巷路509号御园世家B区1号楼3单元1101室房屋的相关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