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库**新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万新租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2010年5月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资、奖金,也没有按照规定为原告交纳养老金,经原告索要,2014年4月3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新向原告出具欠条,因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奖金、养老金合计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万新租赁公司辩称,原告李**诉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出具欠条,证明拖欠其劳务报酬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本案中李**所诉称的欠条系其因为自身原因和公司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便利私盖公章而形成,是虚假的。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查清本案事实,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包含养老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本案不应直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应先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服仲裁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