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薛**、陈**、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薛凯诉被告薛**、陈**、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薛**、陈**、赵**价值185.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告薛**、陈**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航空嘉园商住小区21栋7层1单元701室房屋的相关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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