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四川**责任公司、四川仟**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75.2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137.60元,剩余15137.6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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