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史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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