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史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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