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谯**与被告田宗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谯永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方**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谯永康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喀什融**任公司、喀什西**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与福建诚**责任公司、福建诚**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疏勒县**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远**限公司与方**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进强与妥**、中国人民**司伊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汪**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沙力与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吾**与山东登海**伊犁分公司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