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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永康与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谯**与被告田宗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谯永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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