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诉赵**、周**、朱**、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骆**与被告赵**、周**、朱**、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赵**、周**的经常居住地在昌吉市,且其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亦不在玛纳斯县,故应将案件移送至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虽然被告赵**、周**的经常居住地在昌吉市,但被告程**的住所地在玛纳斯县,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赵**、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赵**、周**负担,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