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与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哈**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的(2012)哈市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毕**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哈市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5年11月11日哈**民法院作出(2015)哈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毕**、被申请人李**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令军,上诉人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一审判决生效后提起再审的民事案件,在再审判决时应撤销原审判决即撤销(2012)哈市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后,再作出新的判决。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