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宏伟与李**、李**、王**、疏附县萨依巴格乡沙峰砖厂、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伟诉被告李**、李**、王**、疏附县萨依巴格乡沙峰砖厂、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宏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