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伟诉被告李**、李**、王**、疏附县萨依巴格乡沙峰砖厂、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宏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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