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空办公室因被申请人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不履行奎屯**办公室作出的奎人防2014决字第[3]号《奎屯**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申请本院予以行政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奎人防2014决字第[3]号《奎屯**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新疆兴恒通**有限公司在收到奎屯**办公室作出的奎人防2014决字第[3]号《奎屯**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奎屯**办公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奎屯**办公室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奎人防2014决字第[3]号《奎屯**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