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13152元,执行费1453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每月向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至2016年12月之前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行确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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