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乌**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乌**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乌鲁木**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乌鲁木**术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乌鲁木**术有限公司承担,余款200元由本院退还乌鲁木**术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