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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程公司与巴楚**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执行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南**程公司(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巴楚县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执行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华**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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