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新疆喀**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新疆喀**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李**预交诉讼费。后原告李**未按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规定如期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以自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