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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黄**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黄**及一审被告阿克苏大有房地**限公司(以下称大有公司)、阿**保温防火建材**公司(以下称德**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但一审判决第三项是退还购买房屋诚意金,因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一审在同一判决书中判决是错误的;2、黄**已于2014年7月29日收到退还的16万元诚意金,因他被羁押的客观原因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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