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黄**及一审被告阿克苏大有房地**限公司(以下称大有公司)、阿**保温防火建材**公司(以下称德**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但一审判决第三项是退还购买房屋诚意金,因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一审在同一判决书中判决是错误的;2、黄**已于2014年7月29日收到退还的16万元诚意金,因他被羁押的客观原因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