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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新疆华誉**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华誉**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蒋**申请再审称:我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应是劳动关系,其应向我支付双倍工资,原审判决认定我们双方是劳务关系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再审申请人蒋**与被申请人新疆华誉**责任公司承建的解放军69089部队库房建设项目108项目部负责人徐**达成口头协议,聘用蒋**担任108项目技术员,蒋**工作至2012年10月,后因工资支付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2013年1月10日,蒋**向徐**出具内容为“今收到华**团108项目部2012年6月-12月工资余额22000元”的收条一份。本案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蒋**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综合蒋**实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报酬的支付方式,认定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实为劳务关系并无不当。蒋**给徐**出具的收条可以证实蒋**的劳务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其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蒋**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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