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0元,其余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原告王**与被告新**术学院、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欣文**有限公司与尹**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欣文**有限公司与王**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欣文**有限公司与刘**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欣文**有限公司与马*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诸*与郑**,柴**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玉顺托运部、吕**、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鞍钢**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