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与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0元,其余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