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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岭与牛建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晁岭与被告牛建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晁岭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晁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其余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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