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晁岭与被告牛建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晁岭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晁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其余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谈如江与刘**、田纪学、昌吉市**限责任公司、中华联**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昌吉市**村民委员会与新疆康**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于健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史**与霍城县旅游局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判决书
富强非法经营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图木**群砖厂、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鑫**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律师事务所与奎屯**玛依分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七四医院临床部与大田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