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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薛*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熊**与被申请人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遗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亿家超市属程序违法。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性质不明,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明显不当。(二)双方所签合同并无转让的财产标的物,也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及租金,合同所涉店面系亿家超市所有,被申请人对该店面既无权转让也无权擅自转租,在现实中合同也未得到实际的履行,故合同应属无效。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围绕熊倩的再审申请理由,分析意见如下:

(一)关于亿家超市应否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及本案案由原审确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薛*从亿家超市租赁店面后,其将所租店面转租给熊*经营时,已经得亿家超市同意,故亿家超市与本案无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故熊*关于原审法院遗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亿家超市属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从熊*与薛*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的内容看,双方约定由薛*将店铺一间转让给熊*使用,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全部无偿归熊*使用,租赁期满,动产无偿归熊*,故原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所涉店铺转让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熊*与薛*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属于上述应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店铺转租的具体期限、租金等内容,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本案中熊*提出的合同中未约定的相关内容可依前述规定依法予以确定,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必然无效。关于熊*提出的合同所涉店面系亿家超市所有,薛*对该店面既无权转让也无权擅自转租,在现实中合同也未得到实际履行,故合同应属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店铺转让合同的内容及目的,可以认定熊*受让的是店铺的经营权,而非所有权,且根据合同中关于租赁期满,动产无偿归熊*的约定,可以认定熊*在与薛*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时,对薛*不享有店铺所有权是明知的。熊*在接收店铺后,亦已实际进行了经营,故熊*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熊*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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