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腾**有限公司与新疆忠地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询有限公司营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做出(2015)水民二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申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乌鲁**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做出(2015)乌中立终字第19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1.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50.87元,由原告负担。余款7350.8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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