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魏**诉被告石*、祁治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魏**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3.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46.9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4846.9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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