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与被告唐*、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荆**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82191.56元,收案件受理费1854.79元(原告荆**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负担25元,退还原告荆**1829.79元。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