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疆北**限公司诉被告邵**、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北**限公司诉被告邵**、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邵**、张**价值384514.15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现案件因原告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原告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新疆北**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发现牌SALAN2F6新ADV858小型越野车车辆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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