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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有限公司与于田县和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新**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金山宏**田县分公司、金山宏**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金山宏**田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山**限公司、金山**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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