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新**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金山宏**田县分公司、金山宏**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金山宏**田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山**限公司、金山**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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