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简**、范**、中华联合财**鲁木齐分公司、中华联**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鲁木齐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中华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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