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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孜诉公积金乌什县管理部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孜诉被告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管理部(以下简称乌*管理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公开开庭经行了审理。原告艾**孜、被告乌*管理部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艾**孜诉称:2014年12月,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有78000元,但在12月底我的这笔公积金突然去向不明。我找被告单位询问此事,被告以“这笔钱已本人名义支付他人”为由答复本人。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赔本人78000元公积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根据阿克苏地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阿**(2002)21号)文件,就已经撤销了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业务及管理工作上划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驻机构,名称规范为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管理部。原告起诉的被告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县管理部无法人资格,对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阿克苏**管理中心乌*管理部只是阿克苏**管理中心的派驻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所办理的公积金业务应由阿克苏**管理中心承担民事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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