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与被告王*、新疆维吾**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冯*、安邦**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56831.71元,收案件受理费1220.79元(原告张**已预交),现原告张**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25元,退还原告张**1195.7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