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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新疆维吾**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冯*、安邦**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与被告王*、新疆维吾**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冯*、安邦**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101722.32元,收案件受理费2334.45元(原告徐**已预交),现原告徐**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25元,退还原告徐**2309.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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