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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与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与被上诉人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阿**不服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5)瓦*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0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及委托代理人艾**、被上诉人庄*及委托代理人庄**、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庭调查查明,唐**民贸综合商城即阿**综合楼系阿克苏地区飞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阿**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处理不当。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庄*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上诉人阿**提交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的权利人是案外人,同时其提交的合同书亦不能证实其系不动产的权利人,只能证明其系房产开发的参与者之一,其提交的房产公司证明不是产权变更的合法证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上诉人阿**自称与被上诉人庄*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书面的买卖协议,被上诉人庄*亦不认可双方系买卖关系。上诉人阿**没有提交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不能证实其系合法的产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阿**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上诉人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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