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李**、新疆安**限公司、何**、新疆恒生**有限公司、新疆双**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李**、新疆安**限公司、何**、新疆恒生**有限公司、新疆双**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要求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91700元(曾**已交),本院减半收取45850元,由曾**负担,余款45850元本院退还曾**。公告费320元、保全费5000元(曾**已交),由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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