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李**、新疆安**限公司、何**、新疆恒生**有限公司、新疆双**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要求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91700元(曾**已交),本院减半收取45850元,由曾**负担,余款45850元本院退还曾**。公告费320元、保全费5000元(曾**已交),由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