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山**里木分公司、新疆和静天**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库尔**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国药新疆库**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天山**里木分公司、新疆和静天**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