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中国人**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先锋、中国人**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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