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先锋、中国人**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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