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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万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风诉被告万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工地结账后付清。同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一起在张**处结账34600元,由张**出具转账支票一张,被告承诺先归还原告借款34600元,余款及劳务费尚欠18000元向原告另出具借条一张。同时被告将34600元支票及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交付原告,由原告支取。因被告挂失原告取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4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承诺工地结账付清。2014年12月12日张**转账支付被告劳务费34600元,被告将其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交付告知原告并由其自行支取用于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将欠条原件归还被告,剩余款项及劳务费18000元,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被告将其银行卡挂失原告取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4600元。

上述事实有中**银行进账单、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银行卡、身份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违背承诺致使原告未能依照约定取得34600元,被告未能有效归还借款34600元,故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原告借款346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600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庞**借款3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80元、保全费420元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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