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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坪县**展有限公司与阿克苏**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柯坪县**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阿**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柯坪县**展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定于2016年2月15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2月15日,上诉人红**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其未到庭存在正当理由,故本院认定上诉人柯坪县**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柯坪县**展有限公司已预交425元),由柯坪县**展有限公司承担。柯坪县**展有限公司多交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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